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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执法的区别_司法和执法的区别在于

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的名义对进行全面管理,司法的执行主本是司法机关,而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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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刑法》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的不移交,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温馨提示】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才能拥有的一项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提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公正的一道防线”的说法。

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

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准则。

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纷争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可能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由于司法裁判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上就等于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和掠夺,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损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

具体来说,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法治在内的的全面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的法治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必定是法治,法治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的维护。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公正的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

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您好,行政执法即行政机关及其执行法律的行为。

此处所谓“法律”是广义上的类似于“法”的一个概念,泛指一国当中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或成文法)、习惯(习惯法)和判例(判例法)。

由于各国体制不同,“法”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目前尚未承认习惯法和判例法,因此,“法”在我国主要由制定法构成.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可称之为“法”或者广义上的“法律”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和条约等。

这些通常也被称为法律渊源或者法律表现形式。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实际上是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具有权限的司法或执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二、行政执法制度1、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2、行政执法的生效、撤销、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

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

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

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

【法律依据】《行政法》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程序要求不同、优先原则不同。

根据查询百度律临网显示,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为行政机关机器公职人员,而司法主体为司法机关;

(2)内容不同,执法为以的名义对进行管理,而司法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3)程序要求不同,执法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4)优先原则不同,执法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开、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和联系

二者的联系是:司法是执法的前提,执法是为了更好的司法,没有司法的执法就没有了依据,没有执法的司法就如一纸白文,没有了立法的实质意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方面:司法,司法机关(和)及其公职人员;执法,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内容方面:司法,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执法,以的名义对进行全面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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