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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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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主要内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主要内容)


A.使馆馆舍可用于保护犯

B.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本国人

C.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犯罪的侨民

D.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正确答案:D

求助:关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14条和第16条的内容 谢谢啦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使馆馆舍可用于保护犯

B.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本国人

C.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犯罪的侨民

D.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正确答案:D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是一个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初的签约国有60个。该公约为独立之间的外交关系订立了基本的条条框框,明文规定了外交人员在所驻的享有什么外交特权从而能在无恐惧、无胁迫、无骚扰的情况下履行外交职责。该公约奠定了外交豁免权的法律基础,公约当中的众多条文成为了现代关系的基石。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截至目前,除了南苏丹、所罗门群岛、帕劳、瓦努阿图、安提瓜和巴布达等五个未加入该公约外,截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正式加入,该公约已经达到了190个缔约国。

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订的背景

随着17世纪近代法的产生,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往来日益频繁,外交关系日益发展,外交代表应享有何种地位和得到何种优惠待遇,也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当时和直至20世纪初,即欧美列强力图主宰事务、世界大多数和地区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条件下,并不具备使对外交人员的保护在间真正普遍地得到遵循和实施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建立以及平等原则的确立,使有充分的条件来着手解决外交代表的地位和应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等涉及外交关系的各种基本问题。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85∕Ⅶ号决议,要求法委员会尽早编纂“外交关系与豁免”题目。1954年委员会根据特别报告员桑德斯特罗姆的报告开始起草外交关系公约,1958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条款草案,并建议缔结公约。1961年4月18日公约在维也纳外交交往与豁免会议上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

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鉴于各国自古即已确立外交代表的地位,重申《联合国》中平等原则以及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间友好关系的宗旨,深信本公约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各国及制度异则在所不问。公约确认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的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的问题,有关习惯法规则仍然适用,以防止这些问题因公约未加或不便明文规定而造成无所适从的空白。

公约集外交法之大成,是联合国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单纯编纂性质的例子。凡属习惯法明白无误的或者通过惯例的影响可以确定的规则,公约均包括在内。因此,尽管公约仅对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规约》当事国以及其他经联合国大会邀请加入的开放签字,但已有180个左右当事国,可以说公约几乎适用于整个。即使有一个卷入有关外交规则的争端而该国又非公约当事国,也完全可把公约作为一个可行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此项争端。公约在外交法的演变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是外交习惯法与外交协定法的分水岭,它为以后一系列公约的签订铺平了道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包括序言和53个条款,并附有《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公约第1条简明扼要地界定了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诸名称的内涵,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第3至47条是公约的核心部分,将外交特权与豁免分为六个部分,即:使团职务、使团馆舍、使团人员、关税与检查、档案与通讯以及其他条款,其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的等级、使馆的不可侵犯、税收与关税的豁免、公约的受益者、无线电通讯、限制使馆活动特别是第11条关于使馆的规模和第26条关于行动及旅行自由,等等。其中,对使馆及其人员的行动自由和与派遣国之间通讯秘密的保护是法赋予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公约第48至53条为条款。

公约兼采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并且明确强调:虽然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一定的义务,但是,履行这些义务以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为限。实践中,此种特权与豁免也使少数外交人员蔑视接受国法律、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成为可能。为了避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演变为一种完全的、的权利,公约对此作了一定限制。例如特定情形下宣布使馆外交人员或其他职员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第9条第1款)、限制使馆规模(第11条)、放弃豁免(第31条第4款、第32条)、外交特权与豁免终止(第39条第2款),等等。但是,公约本身并不能消除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而且对解决每一个具体案件并非皆行之有效。因此,围绕公约引发的争论,也主要集中在解决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上。

与此相类似,公约对外交代表等有关人员的保护问题也仅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的具体措施,因而无法将这些人员的不可侵犯性与的保护义务有效地联系起来。

三、加入情况

于1975年11月25日交存加入书,并对公约第14条、第16条、第37条第2、3、4款作了保留。1980年9月15日我国撤回对第37条三个条款的保留。公约于1975年12月25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重要的两部法规分别是《中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两者都是结合的法律、具体情况和外交实践,分别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结果,条例的宗旨原则和实质内容与公约精神保持了一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对出现侵害和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采取积极、务实的处理措施。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驻南斯拉夫使馆,即以公约第22条关于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规定为依据,指出外交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即使在中也须受到保护,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法规则。该项规则对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不论它们是否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亦不问其是否为使馆的接受国:不论侵犯行为发生在平时,还是发生在和武装冲突期间。

北约的袭击行为同样严重侵犯了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权。公约明确指出,外交代表的地位是各国自古即已确认的,而“凡未经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法之规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将驻使和其他外交人员的寓所作为袭击的重要目标,造成馆舍严重损害和重大人员伤亡,从法角度来看,它严重侵犯了外交使馆及其人员的不可侵犯权,不仅背离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各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且构成对普遍接受的习惯法的违反,甚至构成犯罪。据此,对北约的野蛮行径予以强烈谴责,并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上的实践既务实求是,又有理、有利、有节,是完全符合法的。

四、关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实践

自《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订以后,与现代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关的两种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深。一方面,各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频频发生。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滥用特权与豁免、将使馆馆舍充作与公约或一般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的现象屡有发生。另一方面,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也在不断增加。在1979年“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美国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由于伊朗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国使馆馆舍的占领和对使领馆人员的扣留行为,裁定,作为外国外交代表接受国的伊朗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保护美国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领馆人员受到保护,因为外交使节和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性,在关系中没有比这更为根本的前提了。

维也纳会议

第十四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基本信息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使馆馆舍可用于保护犯

B.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本国人

C.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犯罪的侨民

D.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正确答案:D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是一个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初的签约国有60个。该公约为独立之间的外交关系订立了基本的条条框框,明文规定了外交人员在所驻的享有什么外交特权从而能在无恐惧、无胁迫、无骚扰的情况下履行外交职责。该公约奠定了外交豁免权的法律基础,公约当中的众多条文成为了现代关系的基石。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截至目前,除了南苏丹、所罗门群岛、帕劳、瓦努阿图、安提瓜和巴布达等五个未加入该公约外,截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正式加入,该公约已经达到了190个缔约国。

维也纳会议外交关系公约是什么?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使馆馆舍可用于保护犯

B.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本国人

C.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犯罪的侨民

D.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正确答案:D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是一个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初的签约国有60个。该公约为独立之间的外交关系订立了基本的条条框框,明文规定了外交人员在所驻的享有什么外交特权从而能在无恐惧、无胁迫、无骚扰的情况下履行外交职责。该公约奠定了外交豁免权的法律基础,公约当中的众多条文成为了现代关系的基石。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截至目前,除了南苏丹、所罗门群岛、帕劳、瓦努阿图、安提瓜和巴布达等五个未加入该公约外,截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正式加入,该公约已经达到了190个缔约国。

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订的背景

随着17世纪近代法的产生,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往来日益频繁,外交关系日益发展,外交代表应享有何种地位和得到何种优惠待遇,也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当时和直至20世纪初,即欧美列强力图主宰事务、世界大多数和地区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条件下,并不具备使对外交人员的保护在间真正普遍地得到遵循和实施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建立以及平等原则的确立,使有充分的条件来着手解决外交代表的地位和应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等涉及外交关系的各种基本问题。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85∕Ⅶ号决议,要求法委员会尽早编纂“外交关系与豁免”题目。1954年委员会根据特别报告员桑德斯特罗姆的报告开始起草外交关系公约,1958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条款草案,并建议缔结公约。1961年4月18日公约在维也纳外交交往与豁免会议上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

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鉴于各国自古即已确立外交代表的地位,重申《联合国》中平等原则以及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间友好关系的宗旨,深信本公约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各国及制度异则在所不问。公约确认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的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的问题,有关习惯法规则仍然适用,以防止这些问题因公约未加或不便明文规定而造成无所适从的空白。

公约集外交法之大成,是联合国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单纯编纂性质的例子。凡属习惯法明白无误的或者通过惯例的影响可以确定的规则,公约均包括在内。因此,尽管公约仅对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规约》当事国以及其他经联合国大会邀请加入的开放签字,但已有180个左右当事国,可以说公约几乎适用于整个。即使有一个卷入有关外交规则的争端而该国又非公约当事国,也完全可把公约作为一个可行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此项争端。公约在外交法的演变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是外交习惯法与外交协定法的分水岭,它为以后一系列公约的签订铺平了道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包括序言和53个条款,并附有《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公约第1条简明扼要地界定了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诸名称的内涵,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第3至47条是公约的核心部分,将外交特权与豁免分为六个部分,即:使团职务、使团馆舍、使团人员、关税与检查、档案与通讯以及其他条款,其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的等级、使馆的不可侵犯、税收与关税的豁免、公约的受益者、无线电通讯、限制使馆活动特别是第11条关于使馆的规模和第26条关于行动及旅行自由,等等。其中,对使馆及其人员的行动自由和与派遣国之间通讯秘密的保护是法赋予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公约第48至53条为条款。

公约兼采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并且明确强调:虽然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一定的义务,但是,履行这些义务以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为限。实践中,此种特权与豁免也使少数外交人员蔑视接受国法律、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成为可能。为了避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演变为一种完全的、的权利,公约对此作了一定限制。例如特定情形下宣布使馆外交人员或其他职员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第9条第1款)、限制使馆规模(第11条)、放弃豁免(第31条第4款、第32条)、外交特权与豁免终止(第39条第2款),等等。但是,公约本身并不能消除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而且对解决每一个具体案件并非皆行之有效。因此,围绕公约引发的争论,也主要集中在解决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上。

与此相类似,公约对外交代表等有关人员的保护问题也仅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的具体措施,因而无法将这些人员的不可侵犯性与的保护义务有效地联系起来。

三、加入情况

于1975年11月25日交存加入书,并对公约第14条、第16条、第37条第2、3、4款作了保留。1980年9月15日我国撤回对第37条三个条款的保留。公约于1975年12月25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重要的两部法规分别是《中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两者都是结合的法律、具体情况和外交实践,分别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结果,条例的宗旨原则和实质内容与公约精神保持了一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对出现侵害和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采取积极、务实的处理措施。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驻南斯拉夫使馆,即以公约第22条关于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规定为依据,指出外交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即使在中也须受到保护,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法规则。该项规则对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不论它们是否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亦不问其是否为使馆的接受国:不论侵犯行为发生在平时,还是发生在和武装冲突期间。

北约的袭击行为同样严重侵犯了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权。公约明确指出,外交代表的地位是各国自古即已确认的,而“凡未经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法之规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将驻使和其他外交人员的寓所作为袭击的重要目标,造成馆舍严重损害和重大人员伤亡,从法角度来看,它严重侵犯了外交使馆及其人员的不可侵犯权,不仅背离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各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且构成对普遍接受的习惯法的违反,甚至构成犯罪。据此,对北约的野蛮行径予以强烈谴责,并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上的实践既务实求是,又有理、有利、有节,是完全符合法的。

四、关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实践

自《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订以后,与现代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关的两种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深。一方面,各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频频发生。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滥用特权与豁免、将使馆馆舍充作与公约或一般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的现象屡有发生。另一方面,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也在不断增加。在1979年“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美国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由于伊朗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国使馆馆舍的占领和对使领馆人员的扣留行为,裁定,作为外国外交代表接受国的伊朗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保护美国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领馆人员受到保护,因为外交使节和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性,在关系中没有比这更为根本的前提了。

维也纳会议

有谁知道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地位,作用和价值!!越详细越好!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使馆馆舍可用于保护犯

B.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本国人

C.使馆馆舍可用于关押犯罪的侨民

D.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正确答案:D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是一个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初的签约国有60个。该公约为独立之间的外交关系订立了基本的条条框框,明文规定了外交人员在所驻的享有什么外交特权从而能在无恐惧、无胁迫、无骚扰的情况下履行外交职责。该公约奠定了外交豁免权的法律基础,公约当中的众多条文成为了现代关系的基石。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截至目前,除了南苏丹、所罗门群岛、帕劳、瓦努阿图、安提瓜和巴布达等五个未加入该公约外,截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正式加入,该公约已经达到了190个缔约国。

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订的背景

随着17世纪近代法的产生,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往来日益频繁,外交关系日益发展,外交代表应享有何种地位和得到何种优惠待遇,也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当时和直至20世纪初,即欧美列强力图主宰事务、世界大多数和地区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条件下,并不具备使对外交人员的保护在间真正普遍地得到遵循和实施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建立以及平等原则的确立,使有充分的条件来着手解决外交代表的地位和应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等涉及外交关系的各种基本问题。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85∕Ⅶ号决议,要求法委员会尽早编纂“外交关系与豁免”题目。1954年委员会根据特别报告员桑德斯特罗姆的报告开始起草外交关系公约,1958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条款草案,并建议缔结公约。1961年4月18日公约在维也纳外交交往与豁免会议上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

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鉴于各国自古即已确立外交代表的地位,重申《联合国》中平等原则以及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间友好关系的宗旨,深信本公约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各国及制度异则在所不问。公约确认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的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的问题,有关习惯法规则仍然适用,以防止这些问题因公约未加或不便明文规定而造成无所适从的空白。

公约集外交法之大成,是联合国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单纯编纂性质的例子。凡属习惯法明白无误的或者通过惯例的影响可以确定的规则,公约均包括在内。因此,尽管公约仅对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规约》当事国以及其他经联合国大会邀请加入的开放签字,但已有180个左右当事国,可以说公约几乎适用于整个。即使有一个卷入有关外交规则的争端而该国又非公约当事国,也完全可把公约作为一个可行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此项争端。公约在外交法的演变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是外交习惯法与外交协定法的分水岭,它为以后一系列公约的签订铺平了道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包括序言和53个条款,并附有《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公约第1条简明扼要地界定了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诸名称的内涵,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第3至47条是公约的核心部分,将外交特权与豁免分为六个部分,即:使团职务、使团馆舍、使团人员、关税与检查、档案与通讯以及其他条款,其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的等级、使馆的不可侵犯、税收与关税的豁免、公约的受益者、无线电通讯、限制使馆活动特别是第11条关于使馆的规模和第26条关于行动及旅行自由,等等。其中,对使馆及其人员的行动自由和与派遣国之间通讯秘密的保护是法赋予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公约第48至53条为条款。

公约兼采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并且明确强调:虽然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一定的义务,但是,履行这些义务以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为限。实践中,此种特权与豁免也使少数外交人员蔑视接受国法律、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成为可能。为了避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演变为一种完全的、的权利,公约对此作了一定限制。例如特定情形下宣布使馆外交人员或其他职员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第9条第1款)、限制使馆规模(第11条)、放弃豁免(第31条第4款、第32条)、外交特权与豁免终止(第39条第2款),等等。但是,公约本身并不能消除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而且对解决每一个具体案件并非皆行之有效。因此,围绕公约引发的争论,也主要集中在解决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上。

与此相类似,公约对外交代表等有关人员的保护问题也仅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防止和惩治犯罪行为的具体措施,因而无法将这些人员的不可侵犯性与的保护义务有效地联系起来。

三、加入情况

于1975年11月25日交存加入书,并对公约第14条、第16条、第37条第2、3、4款作了保留。1980年9月15日我国撤回对第37条三个条款的保留。公约于1975年12月25日对我国生效。

我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重要的两部法规分别是《中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两者都是结合的法律、具体情况和外交实践,分别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结果,条例的宗旨原则和实质内容与公约精神保持了一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对出现侵害和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采取积极、务实的处理措施。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驻南斯拉夫使馆,即以公约第22条关于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规定为依据,指出外交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即使在中也须受到保护,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法规则。该项规则对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不论它们是否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亦不问其是否为使馆的接受国:不论侵犯行为发生在平时,还是发生在和武装冲突期间。

北约的袭击行为同样严重侵犯了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权。公约明确指出,外交代表的地位是各国自古即已确认的,而“凡未经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法之规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将驻使和其他外交人员的寓所作为袭击的重要目标,造成馆舍严重损害和重大人员伤亡,从法角度来看,它严重侵犯了外交使馆及其人员的不可侵犯权,不仅背离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各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且构成对普遍接受的习惯法的违反,甚至构成犯罪。据此,对北约的野蛮行径予以强烈谴责,并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上的实践既务实求是,又有理、有利、有节,是完全符合法的。

四、关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实践

自《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签订以后,与现代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关的两种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深。一方面,各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频频发生。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滥用特权与豁免、将使馆馆舍充作与公约或一般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的现象屡有发生。另一方面,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也在不断增加。在1979年“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美国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和领事人员被扣为人质。由于伊朗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国使馆馆舍的占领和对使领馆人员的扣留行为,裁定,作为外国外交代表接受国的伊朗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保护美国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领馆人员受到保护,因为外交使节和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性,在关系中没有比这更为根本的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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