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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校校服管理办法 初中学校校服一般多少钱

学校有权利规定学生校服吗?

(五)规定的其他物质。

首先,学校确实有义务维护校园的秩序和教学氛围。女生的穿着可能会对这些调整产生影响,因此学校需要进行适度的管控。但是,禁止某些服装的方式可能会引起学生反感和不满。根据我所理解的,学生应该有一定的自我决定权,学校应该尽力减少对其自由选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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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

其次,学校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审美观。学生会尝试表达自己的个性和风格,学校不能对此过度干涉。在进行这些管理时,学校需要关注学生,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欲望,以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纤维下脚是指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

重要的是,学校应该采取需要的措施来教育和学生,而不只是简单地禁止他们。学校可以通过开课或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帮助他们树立更正确的价值观和着装意识。在教育过程中,学校应该注重学生的个性特征,尽量帮助学生保持自己的风格而不影响教学秩序。

综上,学校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尽量做到在保持教学秩序和维护健康生活的前提下,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权益,并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

校服收费标准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现在小学生需要2种不同的校服,一个英伦风240元一套,一运动服150元一套,这是秋装还有夏装(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学校没有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学校严格按照上级规定采购校服,每3年为一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均在起始年级组织。

家长根据自愿原则确定是否购买校服,也允许家长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教育第三十九条纤维制品的监督抽查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执行。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

毕业了,以前的校服怎么处理?

另外,学校要求购买校服时,还需要遵守合理的价格和质量标准。如果学校强制学生购买价格昂贵、质量的校服,也是违反相关法规的。

可以留下来作纪念品,等你有了小孩子时,你的孩子又上了小学或者初中也发了校服时,不防拿出你小时候的校服让孩子看看你们纤维制品下脚是指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那时上学都穿的时什么样子的。那才有意义呢。

留着吧,等你以后几十岁了,翻出来看一看,会勾起你许多美好的回忆,如果你卖了或者扔了,以后会后悔的。

当抹布,或者当做睡衣

如果值得你可以收藏的话建议收好,等到将来老了的时候可以拿出来看看,回想当年青春时期的读书画面,如果不值得你收藏的话就送给别人吧,总有需要的人可以适合你的衣服,让它做到循环利用,而且你又做了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保留起来,等自己老了,拿出来看看,给孩子讲讲自己上学的故事,,,

肯(七)规定的其他物质。定是卖掉啊。如果有人要的话~

同学聚会的时候让同学在上面签名,我毕业的时候就是这么干的,现在看来都能回忆起那个时候来~~

南宁各学校不再集中征订同一样式校服?您收到短信了吗?

第二十四条纤维检验局统一组织建立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

南宁各学校不再集第二十二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相对集中地区,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重点区域场所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加强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监督。中征订同一样式校服,收到短信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校服是违法的。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起组织和作用,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收集工作,充分体现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

2、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监督。

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寒冷地区,可结合实际设计并推行冬装校服。

法律依据

《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强化学校选用管理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加快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立足环保节约原则,选用礼服式校服的,可采用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努力降低资源能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抓手作用。

教育部:允许学生按学校款式自行制作校服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我认为是非常客观合理的,同时我想就此问题提供一些补充观点。好的;

继标准委发布专门针对中小学生校服产品的标准后,7月13日,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标准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称,校服的生产和采购均应执行国标,学生可以自愿购买校服,也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校服生产采购应执行国标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毒校服”、“丑校服”情况,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引起广泛关注,成为热点焦点,中小学校服管理亟待进一步规范。

《意见》指出,校服被形象地称为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其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式样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但各地工作很不平衡,在部分地区仍存在校服标准较分散、管理部门协调不紧密、学生及家长参与度低等问题,亟待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加快形成有效管理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校服生产和采购均应严格执行标准,各项指标均应达到标准要求。采购单位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

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

《意见》规定,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抽检。

《意见》还表示,要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内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业名单,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黑名单”企业采购校服。

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

各地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况,依法查处在市场上发现的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意见》指出,各地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式样的研发,逐步健全校服式样评议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对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含量应达到《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要求(纺织品分A、B、C三类,A类针对婴幼儿,B类针对贴身产品)。

要与现行服装同类标准的一等品要求相当,特别是色牢度、水洗尺寸变化率、起毛起球、色等指标要求较高,部分指标要达到优等品水平。

老师可以强制学生穿校服吗(学校没要求)

不可以,学校没有规定必须穿校服,老师就不能强制学生穿校服,校服是一个学校的象征,但是也不应该强制学生穿。因为:一、首先学校应该允许学生穿着的多样性,只要穿着得体符合学生的身份就可以,不应该限制学生的穿着。二、要是学校强制穿校服,那学生得多花钱买几套校服来换洗。三、学校可以在特定的场合强制学生穿校服,比如升旗,演讲等,但其他时间应该允许他们穿日常的服装。所以说,老师不能强制要求学生穿校服,如果有什么重要的活动,可以统一服装颜色之类的,也可以听取同学的意见,不能强制要求。

不可以强制买校服,强制买校服违反规定。以成都市为例,2016年春季开学在即,不少学校将启动春季校服征订工作。对此,成都市专门要求中小学在是否选用校服问题上要广泛征求本校家长意见,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同时,学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穿着或购买校服。当前,部分地区仍存在校服标准较分散、管理部门协调不紧密、学生及家长参与度低等问题。成都市发文规定,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选用校服方面应广泛征求本校家长意见。确定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要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制定校服穿着制度,不能损害(一)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家长及学生的利益。成都市将派出督察组,开展校服质量工作专项督察。

二、要是学校强制穿校服,那学生得多花钱买几套校服来换洗。

三、学校可以在特定的场合强制学生穿校服,比如升旗,演讲等,但其他时间应该允许他所以说,老师不能强制要求学生穿校服,如果有什么重要的活动,可以统一服装颜色之类的,也可以听取同学的意见,不能强制要求。们穿日常的服装。

可以强制学生穿校服

老师是(三)二、三类棉短绒;学校秩序的维护者,学生应该听老师的话去穿校服,虽然学校没有要求,但是学生还是需要统一着装,穿校服符合校园纪律,有利于老师更好地维护班级秩序,所以老师可以强制学生穿。穿校服也能增加学生的集体荣誉感,还是有利的

老师不能强制学生穿,但是可以要求学生穿。

规定你们必须穿校服是合法的,教育法赋予了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权力。让学生统一穿校服,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强化学校的整体形象,增强集体荣誉感。为此,教育部在1993年就下发文件,要求加强中小学生着装工作。

2300元的高价校服费 家长却无可奈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服是指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购置统一要求穿着的服装。

2300元的高价校服费 家长却无可奈何

现在校服费真的快赶上学费了,其实穿校服,就为了让学生们把更多的经历放在学习上,但是居然有这么一家学校,校服费居然高达了2300元,其实校服费,应该一是自愿,二应该是合理的。在有家长表示不满后,校方居然还称别人都穿你”,这样不就要健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吸收专业组织和人员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校服选用采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寒冷地区,可结合实际设计并推行冬装校服。是在逼着家长们购买吗?

其实学校里有很多工薪阶层家的小孩,在南昌县的一所中学学生的家长就是工薪阶层,他和我们说,学校定购的校服是罗蒙牌,一共有13件,夏天的短袖衬衫,还有两套运动装,一套礼服,一件冲锋衣,一件毛呢大衣,一共收费2300元。其实现在的学生主要目的为学习,而且在同学之间还会出现攀比的情况出现,而学校购买的“校服”一件冲锋衣460元,毛呢大衣526元。对学生来说算是贵的了,提前高消费,让工薪阶层的家长很难受的了这压力。

而且还有另一位家长透露,校服的质量也是很有问题的,运动服一套198,但是穿了一个月就有起毛球的情况出现。

按照《南昌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学生校服订购必须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但对于校服的定价,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其实在读书的小孩家长都知道凡是学校提出来的',不管自愿或者不自愿,都是还要上交的,因为没办法小孩毕竟还要在学校上课。

其实很多说是自愿的,其实不是,就比如学校一直说的伙食费,虽然说是自愿,但是如果在缴费时你没有缴费,老师就会来做你的工作,而且收了这伙食费不管你小孩有没有吃,也还是要收那么多的钱。而且你不交的话,学校是封闭式管理,不准学生出校门用餐,家长也不给送,这不就逼着你缴费么,毕竟也不能让孩子饿着啊!

像校服也是,很多家长不愿意购买时,学校的工作人员就会说:“如果像升旗、像搞班级活动,别人都穿校服,那你的小孩子吗?”这不买行吗?

当今学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功利化倾向太过严重。

如此之功利化?究竟是谁在得利?究竟是谁在推动?

拿这校服款来盘,如此贵的校服学生有必要穿吗?有为家庭困难的学生考虑吗?为什么那么贵的校服却还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成本和利润多少?校服的厂家可以公示吗?

其实校服应该以简单舒服平价保暖为主,而不是以款式来决定。

其实这种事情,一定不止这一家学校出现这个情况,只是很多时候家长都忍了,见怪不怪了,这就成为了一种第三十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默认的潜规则,没有人去打破。

初中订校服管3年怎么订

留作纪念吧,毕竟是自己生命历程和逝去岁月的鉴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证。。。。

比自己身高大10厘米。初级中学简称初中。初中是中学阶段的初级阶段,初级中学一般是指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学,是向高级中学过渡的一个阶段,属于中等教育的范畴。初中订校服管3年可以在订校服时比自留下来,留作纪念。那是见证你成长过程的物件,有意义的,等你老的时候拿来看,一定别有一番滋味。有美好的回忆,青春期的酸甜苦辣。多好啊,可惜我当时没有啊,己身高大10厘米。校服是学校规定的统一样式的学生服装,中小学学生普遍穿着。

《办法》规定的学生服使用单位的质量义务务有哪些?

学校有的是办法让你去缴费,有钱的家庭就忍了,但是对于没有钱的家庭真的是很难了。因为家长为了孩子不在学校被孤立被,都是没办法交吧。

条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

第二条本办法调整的纤维制品指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生产、销售、在经营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生产、销售、在经营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

第五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企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六条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第八条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

(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四)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

第九条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

(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六)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第十条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等。

第十四条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四)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条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第十七条学生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

第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下列义务:

(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纤维制品的质量。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保证产品合格。

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的,还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险的或者已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制品,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纵容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

第四章法律责任

在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意见》强调,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校服进入市场流通的地区,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校服市场秩序。采用代收费定向采购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制订校服采购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

再加工纤维是指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上款中的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统称为学生服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纺织面料是指可用来制作纺织品、服装的织物。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2006年6月14日质检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学校强制买校服违法吗?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以外的絮用纤维制品。如建筑用保温材料、农用保温材料、运输用包装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

学校强制购买校服是否违法,需要从不同角度来考虑。一方面,在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禁止学校强制购买校服这一行为,因此从法律上讲,学校并没有违法。另一方面,学校强制购买校服确实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因为不同学生经济条件不同,而购买学校的统一校服可能会让一些家庭的家长感受到压力。另外,在一些和地区,禁止强制购买校服,这需要考虑不同的文化、法律制度和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

根据《中华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捆绑销售。因此,如果学校要求学生必须购买指定的校服,并且没有提供其他选择,这是违法的。

如果您对学校强制购买校服的行为感到不满意,可以通过向学校提出投诉、向消费者协会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法,但在学校很正常,众所周知学校一直都是不法之地。许多学校不管学生愿不愿意都统一买校服。

不违法。希望,教师都可以把教书育人放在首位,而不是把这些“功利”带入校园,也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关心和解决一下这种事情,从根源上去把解决掉,让孩子有个健康的接受教育的环境。

1.学校有统一的校服可以改善攀比的不良风气,能替学生省下很多钱

2.不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看校服一次性要交很多钱,但几年下来真的能省不少钱

校服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依法公开。

城市小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60元。中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70元。

具体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各级各类学校不不可以,学校没有规定必须穿校服,老师就不能强制学生穿校服,校服是一个学校的象征,但是也不应该强制学生穿。因为:一、首先学校应该允许学生穿着的多样性,只要穿着得体符合学生的身份就可以,不应该限制学生的穿着。基于班级管理的需求,班主任,老师有权利让孩子的穿着,学生的校服到学校里来学习生活,这是满足于学校管理的需求。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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