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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账务处理 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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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账务处理 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


1、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是:一、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会计处理:1、购进货物借: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销售货物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1)购进货物支付的计入货物成本。

2、借:原材料等贷:银行存款等(2)销售货物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应交税费-应交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如下,一般纳税人应当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 、“未交”、“预缴”、“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3、(一)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简易计税”等专栏。

4、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额;4.“转出未交”和“转出多交”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额;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额;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额;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额。

5、(二)“未交”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或“预缴”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额。

6、(三)“预缴”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制度规定应预缴的额。

7、(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8、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9、(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0、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1、(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额。

12、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13、印发《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的9大类业务会计处理目录(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4、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15、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16、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17、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18、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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