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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学校有什么规定吗 教师对学校有什么规定吗知乎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有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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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2.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担任的角色:

1、教师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强调能力培养的重要性,是因为:首先,现代科学知识量多且发展快,教师要在短短的几年学校教育时间里把所教学科的全部知识传授给学生已不可能,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教师作为知识传授者的传统地位被动摇了。

2、教师是学生人生的引路人。这一方面要求教师不能仅仅是向学生传播知识,而是要学生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并且不断地在他们成长的道路上设置不同的路标,他们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前进。

教师法对教师规定了哪些基本要求

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对等性。教师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一系列义务,诸如遵守聘约的义务、依法辅导学生的义务、维护学生隐私权的义务等。我国《教师法》虽然已颁布实行,但其对教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如果孩子在学校被老师体罚了,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先向学校反映,让学校出面对该老师进行警告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如果老师仍不改正,家长可以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老师体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无明确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待于详细而规范的法律行为落实。学校管理机构与教师之间的权利

按《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的责任就是教书育人了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规定的待遇。要动员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的权利。现代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标准要求教师履行哪些特殊的责任和义务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教师角色的性质就在于帮助学生成长;或者说,教师是促进学生成长的人。

《教师法》提出,我国将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实施这项制度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有赖于相应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转换,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一、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与被的关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教师按对待,享有享有的一般权利,并履行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形成双向选择、各具相应权责的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机关与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结成的一种以行政权力为其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两大特点:(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不是由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为设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决定其权利和义务。(2)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不对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相对人一方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而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关系产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设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取决于法律双方主体的约定。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约束较少。(3)此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等的。而实行教师聘任制,就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约合同,借助于教育法规来明确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教育主体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参与学校管理权;自身发展权。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师任命制下,教师的义务多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的管理对象,并非管理的主体。而在聘任制下,教师的权利应当更加广泛:(1)建议权,即教师有权对于教学及行政事项提供革新意见。并通过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辅导会议等来实现。(2)报酬权,即教师享有待遇、、退休、抚恤、保险等权益及保障。(3)进修权,即教师有权参加在职进修、研究及学校交流活动。(4)结社权,即老师有权参加教师组织并参与其他依法令规定所举办的活动。(5)申诉权,即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的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害其权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诉。(6)专业自,即教师教学及对学生辅导,依法令及学校章则享有专业自。(7)拒绝权,即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教师可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8)其他依法应享有之权。[1]

有资格证的教师考公立学校要什么条件

2、学生规定:包括学生的行为准则、纪律要求、考勤与请假等规定。学生还需要遵守教师教育和管理的要求,尊重老师和同学,积极参加课堂学习和校内活动,并保持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状态。

有资格证的教师考公立学校的话,其实就是参加教师考试了,满足教师考试的报考要求即可。各地区教师考试条件略有不同,以各地发布的教师信息为准。

教师考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国籍,享有公民权利。

3.具有相应的书,应聘职业高中岗位的应聘人员应具有相应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6.普通小学、岗位应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普通初中和高中(含职业高中)岗位应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岗位对于学历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

不符合报名应聘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受过刑事处罚,不宜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未解除行政处分的。

2.因在招录、事业单位中违规,在禁考期内的。

4.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制度规定的需要回避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合本次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

书和普通话证书、学历证书是必要的条件。 考公立学校属编制考试,安徽是统考,一年一次。

有,你已经有了通行证。如果在制实行时,教师大流通的格局已经形成,拿证就可以到任何一家需要人的学校,应聘就职。

当前,有的地方是每年有地一些这样的人,由和县区主要负责运行。先报名考试,再录用。由于教师普遍超编,所以各地只是少量用人。一为增加新鲜血液,二也缓解一点矛盾,三能防止师资段条。

据说,确实能考好录取确实没问题,如若不然,这类考试的竞争性还是很大的,花钱挤的成分很大。要相当于5年左右的工资才行吧。

教师有哪些情况的,由所在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具体条件都是学校开的一些、学历、专业和年龄的限制条件,具体可上网查询你所需要考的地区的考试公告。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角色性质

教师的角色不只是向学生传授某方面的课本知识,而是要根据学生的发展实际及教育目标、要求,在特定的环境中采用特定的教学方法,通过特定的途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径来促进学生成长,教师这种角色是一种性质复杂的职业角色。一个人成长为这种角色需要经过复杂的、长期的学习过程。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其中山东、宁夏等省份已经开展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行动,成立治理行动小组、设立电话和邮箱,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监督等。专项治理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中小学师德水平明显提升,得到了群众和各界充分肯定。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根据《中华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老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教育法规定教师履行哪些义务

其次就是要为人师表

做好榜样作用了

还有就是要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所谓为人师表是指教师要在各方面都应该成为学生和上人们消防的表率,榜样和楷模。

中公教育创建于1999年, 2001年涉足考试培训辅导领域。自创立以来,中公教育已由一家北大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资讯科技与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为教育服务业的综合性企业,一个集、参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村干部等各类公职人员录用考试教育教学研究、考前培训,公职类考试辅导图书、音像、网路、教材等产品编辑、出版、发行于一体的知识产业实体。

老师的教育工作必须要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工作,《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由此看得出,教师对违法学校规章管理制度的学生只能进行批评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一些学生在课堂或考场上因耍玩物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管理制度,影响他人学习的,教师为了制止该学生的行为,只能对其物品暂时没收,并还要将没收的物品妥善的保管好。事后对其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将没收物完整的归还学生或者移交学生家长。由于该教师对学生没有依法教育管理,将没收的物品占为已有(弄掉了实际就是不归还)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其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财产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教师应当承担百一十七条 “ 侵占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你的是一般小玩具建议你就放手不要了,以免得因此影响到你的前程吧。如果你的是非一般的贵重物品,你可首先同老师协商,要求老师将你的原物归还给你。协商不成时,你成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保护你的合法财产。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为人师表内容是什么

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也是教育事业对教师人格的特殊要求。教师的工作物件是正在成长、变化著的少年儿童,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学生的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教育无小事,事事皆教育。叶圣陶先生认为,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倡导“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言传身教,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教师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该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内铸师魂――严谨、自律

坚守高尚情,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是我国师德规范中对教师提出的高标准、高境界。加里宁说过“教师每天仿佛都蹲在一面镜子里,外面有几百双精细的、富于敏感的、善于窥伺出教师优点和缺点的孩子的眼睛,不断地盯着他。”可以说教师的思想、行为、作风和品质,每时每刻都在感染、薰陶和影响学生,所以要求教师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求学生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外塑师表――得体、文明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是对教师外在形象、自身仪表行为的要求,教师的衣着,语言甚至说话的语气、神态以至一举一动,其实是教师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因此要求教师的行为举止要礼貌、稳重,衣着得体、朴实大方,要体现教师职业特点和为人师表的好形象。

(三)同伴交往――关心、尊重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在现代学校中,培养新一代的任务不可能由一位教师完成,要依靠教师集体以及家长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因此,教师在与同事、家长合作、沟通中,一条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尊重。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尊重家长,应充分认识到家长既是我们的服务物件,更是配合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重要资源。通过资讯平台、书信、电话、家访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合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责任——正直、廉洁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 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廉洁从教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必备的品德。在新形势下,把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作为教师道德规范,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且有利于教师树立威信、受到尊重。同时,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觉 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禁行性规定,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生涯中要有高尚的情、发扬无私奉献精神、自觉 不良风气,并且长期坚持,使之成为无形的教育力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创收上;有的教师利用职业之便,向学生强行推销各种学习、考试资料;有的教师未经上级部门许可,向学生收取节假日补课费、培训费等。还有的利用家长的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些行为虽然不是教师队伍的主流,但严重地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的品格、言行对、公众、儿童所产生的影响远远比其他的职业更为深远。从事教师职业者必须承载起比普通人更多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 有规定班级定员多少人吗?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里没有,但是在其他档案里有:cache.baidu/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4687270e54f7326d8b97027fa3c215cc735b36163afeff7c75554289852b3457b8492ba8aa7465367766eccddf893cddbe942b2e882c203541c6171dc469d9dc3754d6564d9dd90ee6cae74293b9a2a7c85523dd23076df7f29c5b7003ba6be76346f4a7e95f655c07cd9e2713fa4e0758&p=90638e16d9c652ff57ee9262595d&user=baidu

有关教育辅导机构的法律条文或规定

中华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 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 统筹规划实施,县级 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公布。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责任的 或者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 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 或者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 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 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教师法》中对教师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8小时之外有偿补课违法吗?我想知道有没有违法的依据。当地管理教师补课是否有法律依据?

征对教师8小时以外有偿补课等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教育P专门下达了《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明确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许可权和程式。任何部门、处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据此,教师8小时之外有偿补课是违法的。

有关于老师不能在外面收费帮自己班里补课的规定吗?如果有,具体是什么规定啊?

2、各省(区、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规为严禁有偿补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颁布的本省义务教育条例或省实施《义务教育》办法的梳理统计,有24个省份在法规中对禁止有偿补课作了规定。其中,16个省份无条件禁止有偿补课,8个省份有条件禁止有偿补课。

有的,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出台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明确划出禁止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师德红线。此外,国外的做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在有关教育法规中也明确规定“教师在业余时间不能从事有偿家教”等。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有所在学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等行为的有所在学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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