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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校产假怎么算(南宁产假工资怎么算)

教师产假从哪天开始算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史、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只要生了孩子就可以享受产假,一般从生孩子半个月前开始算。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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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校产假怎么算(南宁产假工资怎么算)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以下是教师产假从哪天算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和费(含自费品和营养品的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请问南宁市的产假是多久的?

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是以天为请假单位而不是以工作日为请假单位,因此这些假期通常是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产假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的,一般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劳动法62条规定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教师产假遇法定寒暑假怎么算

女教师产假遇法定寒暑假时,应该可以顺延。

《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教人〔1992〕8号) 明确:

此复。

同时,你可向当地教育行政管教师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教师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学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学校补足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学校不得截留。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休产假期间,应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避免影响胎儿健康。同时,教师也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向学校请假、提交证明等手续。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学校按照女教师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包含有绩效工资的,享有 绩效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理部门再次作出咨询,看他们的回答是否与我所说的一致。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教师小产法定假期多少天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2、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3、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教师产假申请流程如下:

2、产假休息。根据法律规定,教师产假为98天,其中前15天为产前休息,后83天为产后休息;

3、产假工资。教师在休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即按照原工资的发放。如果教师在产假期间享受了保险待遇,可以按照保险待遇的标准进行发放;

4、返岗手续。教师休完产假后,需要向学校提出返岗申请,办理返岗手续。一般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产检报告、出院证明等证明。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产假: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教师休产假有工资吗一般是怎么拿的呢

只要生了孩子就可以享受产假,一般从生孩子半个月前开始算,你这种情况可以从生孩子当天开始算。

女教师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学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学校补足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学校不得截留。

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15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广西男教师陪产假遇到寒假怎么算?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教师男方陪产假遇到寒假是不能顺延的,陪产假与周六、周日、假期都没有关系,按照自然日进行计算,不可能把假期除外的,因此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教师男方陪产假只按照规定的天数进行照顾老婆,时间到了就应该上班,不可能把周六、周日、假期顺延的。

教师产假寒暑假计算在内吗

1、产假申请。教师怀孕后,可以向所在学校提出产假申请,一般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孕检报告、产检报告、妇幼保健手册等证明;

法律分析:各地方政策不同,学校规定也不一样。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因此原则上寒暑假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法定假日,所以说跟产假没有冲突。只能按照产假休息,能不能对重叠的假期另外安排补假。由各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1、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教师产假和暑假赶一起了怎么算

女教师休产假遇到暑假是可以顺延的,但要根据所在学校师资配备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让女教师产假遇到暑假顺延,具体如下: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据】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南宁市兴宁区产假陪产假分别有多少天

法律分析: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c参考资料来源:

法律依据:《广西人口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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