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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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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4、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5、(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6、采用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异或商品销价。

7、《中华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8、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10、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币为记帐本位币。

11、业务收支以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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