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大学名单 >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是否废止)

(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否还生效

《贵州省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法律主观:。人口与生育条例》

沈阳男员工产多少天

1、市

问题一:沈阳法定男陪产多少天 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才有护理为15日;不符合晚育条件的没有。《辽宁省人口与生育条例》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是否废止)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是否废止)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是否废止)


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增加60日,男方护理为15日。休期间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问题二:沈阳男职工产休多少天? 如果公司参加了医疗保险和生育险,产工资是由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前或护理前原工资标准的,其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高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前或护理前原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参保人员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这个是沈阳市的规定。

问题三:沈阳男职工产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参保人员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四)符合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工资。

男职工护理工资申领所需材料:

1、IC卡;

2、手册;

4、男职工护理工资申领表;

5、;

6、结婚证;

8、孕妇保健手册。

9、医学出生证明

问题四:2016年辽宁省沈阳市男职工陪产是多少天,是否带薪,详细点不要百度 咨询12333

问题五:沈阳2016年产新规定,沈阳产多少天 顺产158天,难产增加15天。

问题六:沈阳男职工产和入职时间长短有关系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产,享有产待遇。

问题七:辽宁省陪产多少天 《辽宁省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增加7日;晚育的,产增加60日,男方护理为15日。休期间工资照发,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问题八:劳动法规定的男人陪产多少天 当前,各地陪产规定如下:

《市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外,享受生育奖励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规定的婚外,增加婚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规定的产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十天。生育享受产同等待遇,配偶陪产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产)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产)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4、重庆市

《重庆市人口与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规定产的基础上增加产三十日。产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期满后可连续休至子女一周岁止,休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十五日,护理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6、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规定的婚外增加婚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规定的产外增加产30天,给予男方护理15天。婚、产、护理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 可予以适当奖励。

7、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登记结婚的,在规定的婚外增加婚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外,女方延长生育60天,男方给予护理30天。

8、贵州省

第五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外,增加婚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规定的产外,女方增加产60天,男方享受护理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在享受以上规定期间的工资照发,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9、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生育条例》

产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10、宁夏 自治区

《宁夏 自治区人口与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规定的产外,增加产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产和护理视同出勤,工资、奖......>>

问题九:产男职工是多少天? 我们公司的规定:

产:

公司根据>及发布的>规定:女员工产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晚育的女员工增加奖励产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十天。在关于产期间的方面,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凡已实行生育保险统筹,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员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单位,女员工产期间的工资(津贴)由社保机构发放,经批准的男方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问题十:男士陪产多少天? 按规定,女职工生育,若女方未达到晚育年龄,则男方享有3天陪产;如实行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 待证》的,产期间给予男方看护陪产10天,且都是带薪。如果公司不给陪产或陪产工资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劳动法规定男员工产休几天

产: ⑴女员工:正常生育,产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⑵难产者:增加产15天。 ⑶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15天。 ⑷晚育者:年满23周岁次生育者,增加产60天。

: ⑴怀孕不满4个月 15天 ⑵怀孕满4个月以上 42天

不同地区对陪产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上海陪产规定:陪产是晚育护理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规定的产外,增加晚育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三天。

晚婚期间享受婚同等待遇,晚育、晚育护理期间享受产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期。

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的规定

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10天。

《河北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十天。奖励婚、产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待遇。

重庆:护理7个工作日

陪产放多少天还是要看你男人愿意放多少天,能陪出月子就好了,和孩子好好培养感情。

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海韵温泉山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据以下四个关于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问题的司法解释,其法律精神及原则充分阐述了赔偿限制人身自由金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单位补发工资是善后落实冤狱政策。同时,更加充分证明,实施《赔偿法》后,善后落实冤狱政策同步进行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因为,单位给收到错捕、错判的职工补发工资,是根据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的规定对受害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安抚措施。而赔偿义务机关对被错捕、错判,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按照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支付赔偿金,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替代。赔偿委员会关于李勇申请赔偿一案的批复( 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30号)黑龙江省高级: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4号《关于赔偿请求人李勇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对李勇申请赔偿一案请示中种意见,即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赔偿法》实施之前的,不适用《赔偿法》。赔偿请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权的部分,应按照《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原单位已补发工资与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此复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23号)宁夏自治区高级:你院1999年7月6日[1999]宁高法赔他字第3号《关于蒋广秀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根据《中华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本案固原县、固原县应当承担全部共同赔偿义务,蒋广秀补发的工资不应扣除。此复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2000年1月10日 [1999]赔他字第20号)陕西省高级:你院1999年6月10日[1999]陕高法委赔字第6号《关于王至诚申请赔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基于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申请并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王至诚于1995年1月1日以前被错误羁押的部分,根据以前的规定已经补发工资,不承担赔偿义务;其于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羁押的部分虽也已补发了工资,但不影响其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此复赔偿委员会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批复(2000年1月26日 [1999]赔他字第21号)辽宁省高级:你院1999年6月22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1号《关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已由单位补发,是否还应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赔偿是机关或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根据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决定。此复根据关于有关案件的批复可以看出,我国不采取“损益折抵”原则。原因在于赔偿和其他补偿的性质不同,赔偿是机关及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而承担的,而单位补发工资是当事人基于双方的劳动合同而取得的收益,不能因为当事人得到了其他收益而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而且,损益相抵是为了防止受害人不当得利,它一般是与“补偿性赔偿”相联系的。而我国《赔偿法》目前确立赔偿仅是抚慰性的,不是“全部赔偿”,它仅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鉴于此,我国未采取损益相抵的原则。(摘自《赔偿全程作》)》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重庆市人口与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七个工作日,护理视为工作时间。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中华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023辽宁省养老金出台细则

男性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

法律客观: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期一至三个月。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2012年12月17日发布的《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2013年1月9日,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3年辽宁省社保工作的主要目标包括:全省实名制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辽宁省将适度提高保障待遇水平,按照上年度全省平均水平10%的标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据悉,如果按照目前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1662元计算,上涨10%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将达到1828.2元。辽宁省将适时调整全省工资标准,这将是自1994年以来的第八次上调。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工作会议召开,省人社厅在会上表示,今年,我省将推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一线职工的收入水平。2013年辽宁工资标准第8次上调辽宁此前一次调整工资标准是在2011年,今年将再次适时调整工资标准,这将(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我省自1994年以来第八次上调工资标准。上述人士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时间、调整幅度,该人士表示,有关调整的具体信息将在测算等工作完毕后,适时向发布。2013年辽宁企业养老金月人均上涨10%今年辽宁省社保工作的主要目标包括:全省实名制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辽宁省将适度提高保障待遇水平,按照上年度全省平均水平10%的标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据悉,如果按照目前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1662元计算,上涨10%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将达到1828.2元。辽宁省将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全面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将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4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1053万人,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00万人、655万人、850万人和740万人。此外,将统筹规划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增发保障卡400万张。

辽宁省工伤赔偿2023标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十五日。

2017年辽宁省 工伤 赔偿内容 一、 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 医疗费用 、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 工伤 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机关一般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 侵权行为 地的机关一般的出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40%或者30%。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 加班工资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 伤残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肢、矫形器、眼、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工资标准 的,补足额;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3、参保单位帐号表;,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六级伤残 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2、五级至 十级伤残 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以上则是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标准 的相关解答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期外,女方增加产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二十五日。休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沈阳生育保险的报销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根据我们的调查,沈阳市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妊娠女职工以生育保险身份住院生产期间,在生产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为新生儿使用的常规品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品目录》范围时,所发生的品费用按照品目录中的类别与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结算。如果新生儿出生后发生并发症、合并症需办理住院时,出生后的常规用与新生儿住院费用一并结算。”这意味着,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小孩时,对新生儿的常规用如果符合《目录》,那么母亲的生育保险就能一起给报销,我市生育保险的待遇进一步提高。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1)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胎生育证》到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又叫生育补助。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 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的,按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我省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 女职工 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境内的国7、独生子女光荣证;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十天

法律客观: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全文:条根据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不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安排女职工。任何单位不得招收使用女童工。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普调和应享受的内部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及其他待遇。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休长。第六条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等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卫生防护标准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早产的作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提前休期间的工资,按病工资标准支付。对有两次以上自然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定额。第八条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月经期,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女职工月经期,所在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第九条女职工产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生育的,期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产前不得改在产后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产后休息;产期拖后的,休天数超过法定期的天数按病处理。(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四十四天。(三)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十五天。(四)孕期不满四个月(含自然、人工)的,期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期四十二天。第十条女职工产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至婴儿一周岁。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作的75%。休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第十一条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但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哺乳期满正值夏季(六、七、八月),可延长延长哺乳期一至两个月。第十二条女职工产期满上班后,应允许有一周至两周的适应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逐步恢复其原劳动定额。第十三条女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应每二至三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予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对违反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按《辽宁省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b19126499425@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