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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是多少天(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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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法律主观:

举证期限是多少天(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是多少天)举证期限是多少天(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多少天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可予支持。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民事举证期限是多少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有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二是由指定举证期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可以参照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由指定的,一般一审普通程序为不少于十五日;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举证期限并经批准。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得少于十五日。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十五日。

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十五日。举证期属于案件审理前的准备期,通常会有充足的时间给双方进行举证,具体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报批准许。如果举证期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补正的,可以再次适当延长举证期。

在诉讼举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哪些

1、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4、及时向提交证据。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在国内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迅速结案。

5、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

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未能按时提供到足够的证据,也可在庭审前或答辩时、开庭中提供,主要是为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利于审理结案。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十九条,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

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案件当事人的答辩期限是自案件立案之日起15天时间,如果是涉外案件答辩期限延长至30天;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通常一审不得少于15天,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时间不得少于10天。

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短于或等于答辩期限,一二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基本上要限长于答辩期限。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庭申请延期答辩期或者是举证期。

举证期限由受理案件后指定时间,法律规定一审时间不得少于15天,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时间不得少于10天。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这是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的重点工作。如果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认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过期提交证据,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采信或采信但训诫、罚款。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一般情况下可申请两次。

1. 注明证据来源。没有标注来源的证据常常让人一头雾水,比较好的做法是通过标题或落款形式写对案号、写明身份、写清名称,直接了当表明来源,方便时间到所涉案件。

2.?证据目录称谓统一。当事人基于诉讼身份的理解会采用(被)答辩人、(被)反诉人,(被)申请人等称谓,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可以直接以原告被告相称,简单明了不绕脑子。

3.?证据目录表格化更清楚。证据目录以表格的形式呈现一目了然,整齐美观。同时在表格中对应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目的)、证据页码这些必备要素进行填写,做到重点突出,简明准确。

4. 合理分组归类证据。对于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可以合并一组,如此既能紧凑连贯,又能形成体系。同时应以法律要件分类为基础,围绕争议焦点并结合案件类型,或以同一要件事实,或以同一争议焦点,或以同一诉讼请求等分组罗列证据,以达到证据组织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的效果。

5. 证据页码不可少。页码的作用在于方便查找具体证据,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往往存在补充证据的需要,宜采用多层级目录的标注方式,既能方便在原有证据分组归类的情形下进行扩展补充而不用考虑重新编写页码,又能保持证据目录的完整连贯。

6. 复杂案件要适当标注、说明。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律关系图、时间进程图等可视化形式简化案情、归纳要点。对于大篇幅的合同文件、文字摘录稿、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就所涉内容进行标注或在填写证明对象时进行部分援引。

7. 电子证据的提交要注意载体形式。对于电子证据,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如果是采用线下提交的方式,还需要将相应的形成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储存至光盘、U盘等载体并制作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摘录稿进行提交。尤其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截图应注明时间及人员身份,对于文字摘录稿应对照音频内容标注时间。

8. 注意恪守举证期限,及时书面申请。为避免证据突袭,不能及时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五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 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观: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多少天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可予支持。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民事举证期限是多少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有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二是由指定举证期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可以参照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由指定的,一般一审普通程序为不少于十五日;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举证期限并经批准。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得少于十五日。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十五日。

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十五日。举证期属于案件审理前的准备期,通常会有充足的时间给双方进行举证,具体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报批准许。如果举证期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补正的,可以再次适当延长举证期。

在诉讼举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哪些

1、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4、及时向提交证据。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在国内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迅速结案。

5、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

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未能按时提供到足够的证据,也可在庭审前或答辩时、开庭中提供,主要是为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利于审理结案。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十九条,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

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案件当事人的答辩期限是自案件立案之日起15天时间,如果是涉外案件答辩期限延长至30天;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通常一审不得少于15天,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时间不得少于10天。

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短于或等于答辩期限,一二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基本上要限长于答辩期限。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庭申请延期答辩期或者是举证期。

举证期限由受理案件后指定时间,法律规定一审时间不得少于15天,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时间不得少于10天。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这是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的重点工作。如果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认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过期提交证据,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采信或采信但训诫、罚款。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一般情况下可申请两次。

1. 注明证据来源。没有标注来源的证据常常让人一头雾水,比较好的做法是通过标题或落款形式写对案号、写明身份、写清名称,直接了当表明来源,方便时间到所涉案件。

2.?证据目录称谓统一。当事人基于诉讼身份的理解会采用(被)答辩人、(被)反诉人,(被)申请人等称谓,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可以直接以原告被告相称,简单明了不绕脑子。

3.?证据目录表格化更清楚。证据目录以表格的形式呈现一目了然,整齐美观。同时在表格中对应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目的)、证据页码这些必备要素进行填写,做到重点突出,简明准确。

4. 合理分组归类证据。对于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可以合并一组,如此既能紧凑连贯,又能形成体系。同时应以法律要件分类为基础,围绕争议焦点并结合案件类型,或以同一要件事实,或以同一争议焦点,或以同一诉讼请求等分组罗列证据,以达到证据组织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的效果。

5. 证据页码不可少。页码的作用在于方便查找具体证据,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往往存在补充证据的需要,宜采用多层级目录的标注方式,既能方便在原有证据分组归类的情形下进行扩展补充而不用考虑重新编写页码,又能保持证据目录的完整连贯。

6. 复杂案件要适当标注、说明。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律关系图、时间进程图等可视化形式简化案情、归纳要点。对于大篇幅的合同文件、文字摘录稿、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就所涉内容进行标注或在填写证明对象时进行部分援引。

7. 电子证据的提交要注意载体形式。对于电子证据,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如果是采用线下提交的方式,还需要将相应的形成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储存至光盘、U盘等载体并制作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摘录稿进行提交。尤其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截图应注明时间及人员身份,对于文字摘录稿应对照音频内容标注时间。

8. 注意恪守举证期限,及时书面申请。为避免证据突袭,不能及时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五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 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的《中华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决定。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举证期限是10天还是15天

法律主观: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多少天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可予支持。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民事举证期限是多少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有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二是由指定举证期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可以参照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由指定的,一般一审普通程序为不少于十五日;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举证期限并经批准。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一审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观: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多少天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可予支持。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民事举证期限是多少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有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二是由指定举证期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可以参照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由指定的,一般一审普通程序为不少于十五日;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举证期限并经批准。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得少于十五日。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十五日。

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十五日。举证期属于案件审理前的准备期,通常会有充足的时间给双方进行举证,具体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报批准许。如果举证期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补正的,可以再次适当延长举证期。

在诉讼举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哪些

1、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4、及时向提交证据。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在国内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迅速结案。

5、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

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未能按时提供到足够的证据,也可在庭审前或答辩时、开庭中提供,主要是为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利于审理结案。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十九条,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

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简易程序中,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错在哪里?

法律主观: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多少天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可予支持。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民事举证期限是多少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有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二是由指定举证期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可以参照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诉讼的举证期限规定由指定的,一般一审普通程序为不少于十五日;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举证期限并经批准。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得少于十五日。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十五日。

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十五日。举证期属于案件审理前的准备期,通常会有充足的时间给双方进行举证,具体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报批准许。如果举证期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补正的,可以再次适当延长举证期。

在诉讼举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哪些

1、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4、及时向提交证据。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在国内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迅速结案。

5、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

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果未能按时提供到足够的证据,也可在庭审前或答辩时、开庭中提供,主要是为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呢的合理性、完整性,有利于审理结案。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十九条,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准许。

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案件当事人的答辩期限是自案件立案之日起15天时间,如果是涉外案件答辩期限延长至30天;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通常一审不得少于15天,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时间不得少于10天。

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短于或等于答辩期限,一二审普通程序的举证期基本上要限长于答辩期限。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庭申请延期答辩期或者是举证期。

举证期限由受理案件后指定时间,法律规定一审时间不得少于15天,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时间不得少于10天。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这是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的重点工作。如果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认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过期提交证据,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采信或采信但训诫、罚款。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一般情况下可申请两次。

1. 注明证据来源。没有标注来源的证据常常让人一头雾水,比较好的做法是通过标题或落款形式写对案号、写明身份、写清名称,直接了当表明来源,方便时间到所涉案件。

2.?证据目录称谓统一。当事人基于诉讼身份的理解会采用(被)答辩人、(被)反诉人,(被)申请人等称谓,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可以直接以原告被告相称,简单明了不绕脑子。

3.?证据目录表格化更清楚。证据目录以表格的形式呈现一目了然,整齐美观。同时在表格中对应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目的)、证据页码这些必备要素进行填写,做到重点突出,简明准确。

4. 合理分组归类证据。对于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可以合并一组,如此既能紧凑连贯,又能形成体系。同时应以法律要件分类为基础,围绕争议焦点并结合案件类型,或以同一要件事实,或以同一争议焦点,或以同一诉讼请求等分组罗列证据,以达到证据组织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的效果。

5. 证据页码不可少。页码的作用在于方便查找具体证据,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往往存在补充证据的需要,宜采用多层级目录的标注方式,既能方便在原有证据分组归类的情形下进行扩展补充而不用考虑重新编写页码,又能保持证据目录的完整连贯。

6. 复杂案件要适当标注、说明。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律关系图、时间进程图等可视化形式简化案情、归纳要点。对于大篇幅的合同文件、文字摘录稿、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就所涉内容进行标注或在填写证明对象时进行部分援引。

7. 电子证据的提交要注意载体形式。对于电子证据,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如果是采用线下提交的方式,还需要将相应的形成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储存至光盘、U盘等载体并制作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摘录稿进行提交。尤其是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截图应注明时间及人员身份,对于文字摘录稿应对照音频内容标注时间。

8. 注意恪守举证期限,及时书面申请。为避免证据突袭,不能及时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五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 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的《中华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决定。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按实际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所以在简易程序中,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的说法错误。

相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观: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多少天确定举证期限,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解释》规定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可予支持。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民事举证期限是多少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有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二是由指定举证期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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