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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理教师的权利 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权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___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

教师的权利:

学校处理教师的权利 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权学校处理教师的权利 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权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教师通过、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规定的教师的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权利。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教育法》《中华未成年人保》《中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和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或者与学生发“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教师对学校管理提出改进意见,被打击报复。所侵犯的教师权利是(  )。(2015年上半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答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权利。案】:D

《中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题干中教师对学校管理提出改进意见,是教师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对其打击报复,侵犯的是教师的管理权。

教师都有哪些基本权利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我国教师享有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4.人身自由的权利。5.宗教的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等。

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职业性质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学生,培养学生的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知道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赋予教师这一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教育教学水平。

在学校管理中,如何真正做到赋权教师

在学校管理中,如何真正做到赋权教师如下:

1、学法知法:教师首先要了解法律法规以及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教学中违反法律法规。

3、尊重学生: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的权利,教学过程中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要严格遵守学生隐私保护规定。

4、规范作: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门备案。进行教学作,不得擅自改变教学内容、方法等,要确保教学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5、课后跟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跟进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

教师违法后果

教师违法,法律上的后果自不必说,在教育实践中也与教师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这不,学生说教(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权威、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师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心灵”,师生矛盾进一步激化,学生和学校的对立情绪加深。这是教育的失败,是学生的不幸,是教师的悲哀。

也就是学校要教育教师以身,为人师表,以模范行为影响,教育学生。教师作为教育者,理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才能教育好学生,使他们成为知法、守法公民。这也是我们教育工作的基本立足点。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无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吗

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教育法》《中华未成年人保》《中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教育法》《中华未成年人保》《中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以教师〔2014〕1号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该《办法》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期限为24个月。是员的,同时给予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二)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薪行为。

(五)、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行为。

(八)在招生、、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给予公办学校教师开除处分应由

法律分析:给予公办学校教师开除处分,应由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2、明确责任:教师要承担起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如在安全方面,教师要做好课前课后安全检查工作,并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对教师的处分,要办理哪些程序与材料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权威、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教师的处分需要办理程序与材料是: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和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法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和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师德师风问题如何处理

教师的权利

学校,交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1.教育教学权。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门备案。

扩展资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二)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薪行为。

(五)、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行为。

(八)在招生、、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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