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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或违反规定招生 违反规定招收学生

违规办学行为有哪些

处理:按照隶属关系,由南昌市或相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学校,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取消学校和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拒不执行的,在南昌市教育系统予以通报,当年办学水平评估不得评为“”和“良好”等级,并核减下一年度招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暂缓年检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分联系电话:86691536析:1.公办学校未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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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学校没有严格四、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向公布学校招生章程,根据招生章程如实开展招生宣传,不向考生及家长作虚假宣传和违规承诺。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的。

3.民办学校招生未纳入属地统一管理,无和超招生,或超出审批范围招生的,未与公办学校同步且提前招生的。

4.公办和民办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或培训机构组织的结果等作为招生入学和分班依据的。

5.公办和民办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和捐资助学费的。

教育部要求对违规招生一查到底还有多少违规招生不知情呢?

学校恪守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处罚。

数量应该不是很多了,因为随着时代发展,科技先进,人们的这种违法现象很多都被制止了,或因法律的限制而望而却步。

法律依据:《中华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常多,可全无招生、超招生国各地基本都有,因为大家对这一部分还缺少认知。

随着科技与网络的发展,现在违规招生变得很少了,在几年前的话就很多,有很多家里住在偏远地区的学子,因为信息网络不发达,录取到还是没录取到,都不能自己去了解,导致了很多学子被冒名顶替。

教育部要求对违规招生一查到底,目前还有很多学校存在违规招生的情况,可谓是屡禁不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的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2、对于已经因错误招生而产生的影响,可以要求涉事学校或招生机构及时处理,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因错误招生而影响到其他学校的招生,可以要求涉事学校或招生机构积极采取措●违规行为:公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有入学材料造假、空挂学籍等违规行为的,公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配合民办学校“掐尖”选生源的。施,协助其他学校解决问题。

(一)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各地相关部门也要从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将中职教育纳入地方教育统筹发展之中,促进中职与普高协调发展;加强对中职学校招生工作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治理中职招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在中职招生环节开展以治理有偿招生为核心的专项检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止有偿招生行为,为中职学校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

单招是,高中强制学生选择特定的学校违反了什么法律?

●违规行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超招生的。

高中强制学生选择特定的学校并不违反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可能涉及到学生自由选二、不委托任何办学机构、中介或个人招生,不委托或变相委托任何个人和机构参与招生或开展招生宣传。择、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等问题。在,教育法规定了中小学生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任何学校不能擅自实行招生标准、体系和政策。此外,学校也必须公开发布所有招生信息,并遵守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规。因此,高中强制学生选择特定的学校可能有悖于学生自由意志和平等接受教育的原则,应得到重视和改进。

第三条主要说明“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机构”。

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成都市关于 印发《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过对于怀仁市同仁学校违规招生处已解聘该并将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处罚。对于违规组织考试招生的两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处以停止招生,洁癖的处罚。程

为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中考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教育部令第33号),参考国内一些省份和城市中考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做法,经征求区(市)县招、考点学校和初、高中学校意见,并面向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成都中考实际,制定了《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二条主要说明“《办法》的适用人员范围”。

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说明“应当认定为的行为”。

第七条主要说明“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主要说3、对于涉嫌违反招生政策的学校或招生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同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和公正。明“在校学生和指标到校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和第十条主依照《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来看,上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要说明“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主要说明“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主要说明“考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指标到校生、在校生等)对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流程及途径”。

第十四条主要说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主要说明“《办法》有效期”。

(一)管理对象全面覆盖

《办法》强化对考试相关人员监管的全覆盖。既对参加考试考生的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规定,还对其他非考生的在校学生及指标到校生等人员的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规定。这样不仅可以对参加考试考生的行为进行约束,还能对其他的在校学生及指标到校生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办法》注重对考试过程的全监管。考前,送考学校和考点认真对考生进行遵守考试规则的教育,树牢诚信参考意识。考中,每个考场内有两名监考员现场进行监考维持考场秩序,考场外还有视频监考员进行视频监考。考后,还会对考试视频进行回放,实事求是处理考生违规行为。

(三)教育与惩戒辩证结合

中考考生大部分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考试违规行为不适用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因此对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对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部分违规行为先做提醒或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则认定为违规;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主要是采用扣分或取消考试成绩等方式进行。为加强震慑作用,培养学生诚信参考意识,考生、指标到校生及在校学生的行为将记入其综合素质评价表。

某中职学校招生出错误引影其他学校招生怎么解决呢

(二)考试过程《中华教育法》全面监管

某中职学校的招生出现处理:影响恶劣的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了错误,导致其他学校的招生受到影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中职“有偿招生”:富了中介,苦了教育】

●违规行为: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或与培训机构联合组织“掐尖”选拔生源的,或采用培训机构组织的结果的。

“有偿招生”是不少中职学校不正当竞争的“潜规则”,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各类院校的扩招,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大有蔓延之势 自1998年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招生并轨以来,有偿招生现象在中职领域逐年增多。目前,这种现象在中职学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成为一种大家“都在做,都不说”的潜规则。随着中职招生规模连年扩大和生源的不断减少,中职学校“生源危机”日益严重,生源大战不断升级,有偿招生行为愈演愈烈。

条主要说明“《办法》的制定依据和背景”。

这种现象的实质就是中职教育领域里的“商业贿赂”,个别中学教师把掌握的生源当成谋取私利的,谁出的钱多就把学生送给谁,贻误了学生的前程。“好处费”的形成也极大地浪费了教育资源,招生中介成为硝烟弥漫的生源大战中的胜利者,中职学校和学生都沦为招生中介的捞钱工具。

如今,人才“高消费”现象在上普遍存在,许多高学历者挤占了中等层次学历者的就业岗位。尤其是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的作用和地位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受到重视,读高中、考大学一直是很多学生的选择,读中职学校往往是无奈之举。加之近几年来,进入中职学校的门槛越来越低,又使中职学校在老心目中的形象进一步受到损害,中职教育成了“末流教育”、“弱势教育”的代名词,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职学校的生源。

据统计,普通高校招生人数从1998年的108万增长到2007年的567万,10年间增长了4倍。高校的扩招把绝大多数初中毕业生都吸引到了普通高中,无形中分流了中职学校的生源。与此同时,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也在扩大,2004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550万人,2005年650万人,2007年则达到800万人。而近年来,中小学在校人数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高校和中职学校的扩招幅度,供求矛盾日益突显。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小学在校生将会逐年减少,中职领域的生源危机仍将继续存在,甚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和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一直十分重视,出台了许多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促使形成了我国当前中职教育发展的大好态势。这时就需要全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特别是要使的资助政策家喻户晓,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毕业生都有机会接受中职教育。

中职教育助学金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当前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把资助中职学校学生的政策认真落实好。如果这项惠民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那么今后中职学校的招生工作将会出现根本性变化,那些家庭经济并渴望改变现状的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子女,才会选择“短、省、快”的中职教育,这样才能使学生和中职学校自愿地走到一起。

决定教育成败的关键是教育质量,因此解决中职教育有偿招生“”的关键还是要靠中职学校自身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广大中职学校应充分认识到有偿招生的危害,及时转变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赢声誉,从单纯的规模效益转变到质量效益上来,摒弃粗放型发展,走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第七条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或者依法给予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疆尔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联系有关学校或招生机构,了解情况并要求其核实招生信息,切实落实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合规、公正、公平。

8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教育厅授权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3、特别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若存在上述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坐牢。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三)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

辽宁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的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办法》对参加中考的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校学生和指标到校生)违反考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了规定,共计十五条。

考生要诚信中职教育区别于高等教育的重要之处在于其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如果中职学校培养出的毕业生,既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又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既能胜任本职工作,又能自主创新,自然会得到的认可。这就要求中职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技能教育和以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的品德教育,办出不同于高等教育的职教特色,充分发挥会让这些人全部吊销他们的资格,全都被解雇,记大过,所以我们不论是干什么,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自觉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退学费的依据是什么?

六、严格执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不搞外招生,不招收一年制中专。

扩展资料

《中华处理:公办学校配合民办学校“掐尖” 受纪律处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教育方针,偏离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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