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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水利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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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等剧毒气体及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由上文我们可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等二十种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17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双氧水、、雕()等危险品与物料混合贮存的;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4.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一、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1、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2、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百三十四条

1、事故隐患分类: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排查: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3、报告: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4、整改及其结果:各车间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督办,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

5、奖励办法: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施工单位的什么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住房和城乡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建质规〔2022〕2号,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重大隐患20条判定标准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

1、作过程中缺乏合理的安全规程,或未按规程执行要求。

2、设备的设计、制造或使用存在缺陷,如设备内部积液,电路线路受损等。

3、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如有易燃物质存在、通风不良等。

4、(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等问题。

5、存在疲劳作、粗心马虎、随意将设备开关或等错误作行为。

6、存在违规作、私自拆装设备零部件或更换不合格零部件等行为。

7、存在未经过专业培训或年资不足的人员任意作等现象。

8、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报修等行为。

9、存在短路现象,如线路接触不良、钢丝绳损坏等。

10、存在涉及移动作的安全隐患,如起重机械违可靠手段移动等。

11、存在受作人员控制不住的突发,如、火灾等自然灾害。

12、存在高处作业、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可能引起的伤害危险。

13、存在设备的使用寿命已过,出现性能或结构故障等问题。

14、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设备的检验和测试,导致潜在安全风险存在。

15、作人员缺乏对设备应急处理的技能或经验。

16、存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控制系统漏洞,如程序配置、节点安全性降低等。

18、存在信息系统和网络畅通性不好、信息安全防御能力不足等问题。

19、存在人为因素,如行为或恶意破坏等,对设备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20、存在未能及时的检测和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性问题,对设备的安全性造成威胁。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法律分析:重大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是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方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罪判定标准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如果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17、作人员忽略设备过程中的现象或异常情况,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不重视。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泵站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该怎么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 百三十四条 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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